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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吃瓜:关于我国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法律问题的探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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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吃瓜:关于我国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法律问题的探讨(论文)

文章出处: 北方经贸

说明: 文档仅供学习交流,请勿商用。

关于我国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法律问题的探讨

目录

一、我国当前农村生态环境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耕地面积持续减少,耕地质量不断衰退

(二)工业向农村转移,生态环境遭大面积破坏

一方面

(三)非理性的农业生产和养殖业所带来的污染

1.农药、化肥的不合理使用造成的污染

2.农用地膜的污染

3.农村畜禽养殖业对环境的破坏

(四)大气污染

(五)水污染严重,水源受到大面积污染

(六)农村自身生活垃圾及城市垃圾转移对农村的污染

二、我国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

(一)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立法理念有偏差

(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立法内容不完善

(三)我国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执法领域存在的问题

1.环保监管部门间权责划分不明难以高效合作

2.农村环境行政执法监督机制不够完善

3.地方政府的政绩观干扰农村环境行政执法

三、完善我国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建议

(一)我国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立法建议

1.确立可持续发展的立法理念

2.体现环境公平的立法理念

3.协调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制

(二)我国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执法建议

1.建立环保监管部门间责任追究与联动执法机制

2.健全农村生态环境执法监督制约机制

3.明确基层政府的环境监管行政责任

正文

当前我国经济持续增长,城乡融合进程不断加快,然而农村地区面临的环境污染和生态恶化问题愈发严重,这给城乡共同进步和乡村经济繁荣带来了显著负面影响,已经成为制约农村经济发展的关键障碍,国家亟需充分认识到这一问题并运用多种方法切实维护农村的自然环境。这篇文章正是出于这种想法,首先分析我国乡村自然环境的当前状况,然后从法规层面入手,研究我国乡村自然环境保护工作面临的诸多迫切需要解决的难题,特别是我国乡村自然环境保护领域存在的法规层面的困境

关键字:农村生态环境;环境保护;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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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当前农村生态环境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耕地面积持续减少,耕地质量不断衰退

近年来,我国城镇化进程加快,致使耕地数量显著缩减,且逐年累积,面积不断减少,耕地品质相较以往也大幅下降,农村环境持续恶化,严重损害了农民的经济效益与生活品质。土地乃农业之根基,亦是农民生存之关键。环保部同国土资源部于2014年4月公布的全国土壤污染调查报告表明,全国土壤整体存在污染问题,比例达到某个数值,整体环境状况并不理想,一些区域的土壤污染情况较为严重,特别是耕地,其监测点位的超标程度较高,土壤环境质量令人担忧。

(二)工业向农村转移,生态环境遭大面积破坏

部分乡镇级工业单位为追求即时经济效益,推行粗放式经营策略,对自然环境缺乏考量,导致邻近区域生态遭受显著损害。统计显示,现阶段此类企业排放的污染物质已占全国工业领域污染物总量的半数以上,表明其经营模式存在严重缺陷。另有一些曾经在大城市失去生存空间的高污染工厂,正转而迁往环保观念相对淡薄的乡镇地带,倘若乡镇方面不能迅速进行干预并制定对策,那里极有可能沦落为环境破坏的严重区域。

(三)非理性的农业生产和养殖业所带来的污染

1.农药、化肥的不合理使用造成的污染

我国农业历史悠久,在农药和化肥制造与使用方面都占有重要地位,每年有约3亿公顷土地施用农药,但农民对农药的科学使用方法掌握不足,导致其使用效率非常有限,农药的滥用不仅造成大量资源浪费,还使周边的空气、水体、土壤以及农作物和牲畜受到污染,由此引发的严重环境问题,严重危害了居民的居住环境。此外,国内化学肥料的人均消耗量已大大超出发达国家为防止其污染水体和土壤而划定的安全界限。

2.农用地膜的污染

地膜很薄,容易损坏,而且它不能自行消解,农村地区常常能见到很多废弃的地膜散落在农田和路边,这些地膜如果长时间没有人清理,积聚在田里,会损害土壤的构造,降低土壤的保墒和保温能力,对农作物的生长造成不利影响。农村里,农用地膜经常被遗弃在田野角落,或是散落在道路两侧、房屋前后,一旦遭遇强风,这些地膜便会四处飘散,缠绕在电线杆和树枝上,形成令人不悦的视觉景观。

3.农村畜禽养殖业对环境的破坏

农村地区家禽家畜的饲养活动缺乏合理规划,导致的环境破坏问题相当严重,其中最为突出的难题是动物排泄物的处置。目前乡村地区常见的处理方法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将排泄物直接运往农田,当作农业生产的养分;另一种是在养殖基地周边堆积,等待自然风干,然后逐步清理。然而,这两种方法,不管是哪一种,都会给当地空气带来严重污染,特别是在夏季,很多有养殖场的乡村地区到处充斥着难闻的气味;农村的养殖场在饲养动物时产生的废水,一般不进行净化就排入水渠或者顺着地形流走,弄脏了周边的水域。

(四) 大气污染

乡镇企业多数只关心经济效益,忽视环境保护,造成它们生产时排出的未经处理的工业废气直接排入空气中,严重污染了大气环境。接下来,城市居民和乡村居民生活条件的改善促使私人车辆、各类机动载具数量激增,这些载具排出的空气污染物,是造成空气混浊的关键因素,给人们的日常活动、职业事务以及身体健康带来了显著负面影响。此外,工厂排放的废弃物和车辆排出的尾气进一步加剧了酸雨现象,这些废弃物和尾气里含有丰沛的二氧化硫成分。二氧化硫历经多次循环,以酸雨形态抵达地面,导致土壤受到污染,并且也使得建筑物加速损坏。

(五) 水污染严重, 水源受到大面积污染

工业迅猛扩张,人口与生产活动持续施压,致使农业领域农药施用量激增,地表及地下水品质随之恶化。乡村城市化的进程中,居民生活、工业制造、交通运输及各类服务业排放的废弃物大量汇入各类水域,导致水体污染问题突出。农民的环境保护观念比较薄弱,生活废水以及农业废水未经妥善处理便随意倾倒,这对邻近的土壤和地下水资源形成了重大破坏。水体污染会直接降低饮用水的品质,威胁到人类的身体健康,同时也会波及农业、渔业、工业等生产活动,并对自然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六) 农村自身生活垃圾及城市垃圾转移对农村的污染

废物成灾不仅是都市难题,也扩散到了乡村地区。全国四万多个乡镇、近六十万个村庄多数缺乏环保配套,每年产生的生活垃圾达亿吨之多,部分区域仍停留在“废物任由风吹散,污水任其自然干”的境地。国家针对防止城市废物流入乡村的问题,出台了不少政策,但因各方利益牵绊,这些政策难以产生实际效果。部分城市,特别是规模较小的城市,因缺乏专门的垃圾处理设施,同时城市土地资源极为珍贵,导致城市生活垃圾经常被运往农村地区进行集中堆放,使得农村地区实际上承担了城市垃圾的处置任务,进一步加大了农村生态环境的负担。

二、我国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

(一) 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立法理念有偏差

注重城市环境维护,忽视乡村环境维护,关注城市污染处理,忽略乡村资源维护

乡村环境状况有其独特性,制定乡村生态法规时务必周全考量。乡村生态维护与城市生态维护应享有同等价值,摒弃只顾工业污染治理的旧思路,将守护乡村环境、整治乡村环境破坏、维护村民健康福祉当作核心任务。我国在环境法规制定方面,总是优先考虑城市环境,而相对忽视乡村环境,为了推动经济增长,导致城市过度索取环境资源,而农村被动承受负面效应。在城乡差别格局下,我国乡村在生态保护领域长期处于不利境地,农村明显承受着环境分配不均的问题。罗尔斯于《正义论》中强调,正义乃社会制度最根本的价值,是社会必须优先处理的议题。据此,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城市与乡村理应获得均等权益;环境破坏所带来的不良后果及其治理,城市与乡村亦须承担相仿责任。具体来说,达成城乡环境公正,首要任务在于立法宗旨中融入城乡环境公正的原则。接下来需要在基本准则里明确“受益者承担补偿”的规则, 在都市获得利益而乡村遭受损害时进行权益的调整, 公平合理地补偿乡村蒙受的损失。还应当将环境均等的思想融入权利的界定中, 具体表现为大家平等拥有环境权益, 同样平等获得救济权益。在制定基础规则的过程中,要设立生态补偿体系,并且筹措乡村环境维护的专项基金,运用经济方法,借助税务措施和财政补助,实现城市与乡村的环境权利均等。

(二) 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立法内容不完善

法律条文过于笼统, 具体要求远超程序要求, 难以执行。条款内容简单、空洞, 含义模糊不清。当前国内针对乡村环境维护的法律文件普遍存在立法过于宽泛、指导性过强、实践性不足的现象, 并且立法侧重于具体事项的规范, 导致配套的程序性条款存在缺失。立法旨在强化生态保护措施的精准性,需清晰界定各类生态因子,明确各项要素间的差异,这是立法工作的基本要求。因此,条文内容应尽可能详尽,涵盖实施规范、适用界限等具体细节,从而显著增强法规的可执行性。一套实用性突出、流程规范明确的乡村生态保护法律体系,可有效推动环境监管机构依照周密的程序性要求开展执法活动,有助于审判单位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做到公平合理,确保农民的正当权益免遭不法侵害,同时对执行我国乡村生态保护相关法规具有积极意义。关于怎样确保乡村环境维护的实践性准则,是否需要和程序性条款合并制定,我们主张把这部分内容另外独立制定。技术方法总是不断演变,不能用一个固定的法律条款来约束,规定太多具体的技术参数,在科技快速进步的现在,必定会频繁需要调整,这会损害法律的庄重性和可靠性

(三) 我国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执法领域存在的问题

1. 环保监管部门间权责划分不明难以高效合作

乡村管理单位之间任务界定不清楚, 有时会出现行政管束职责重叠的情形, 这种状况是我国环境管理实施过程中长期存在且难以解决的关键难题。各环保组织依照自身职责执行环境监管任务,可是国内对于不同环保管理部门在具体职责划分、协作机制方面缺少清晰界定,导致环境事故发生时,各部门应承担何种任务、如何实施缺乏明确标准,这种状况造成环境执法时,相关部门难以依据农村环境的具体状况和实际需要妥善处理问题,往往只考虑本部门利益。这种情况,要么各方彼此推诿,致使环境行政执法缺位、不力,造成环境行政管理失序,环境治理效能不高;要么因利益牵扯或关联而互相争夺,导致交叉执法、多头执法,形成“政出多门”的局面。

2. 农村环境行政执法监督机制不够完善

依照国家当前环境法规,只有县及县级以上环保管理机构有权负责本区域环境保护工作的统筹管理,乡镇层面并未设立监管单位。由此导致农村广大区域生态环境无人负责或监管力量严重不足,倘若出现重大环境事件,环境管理部门必须承担无法推卸的职责。环境执法活动中,对环保体系内法制机构所起的功能和担当缺乏关注,其应有的地位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这种情况比较突出。

3. 地方政府的政绩观干扰农村环境行政执法

旧有的经济进步理念致使部分行政单位过分关注国内生产总值,而忽略了自然生态的维护。在官员工作成效评估的压力下,一些基层行政机构及其负责人偏重本行政区域的物质增长,轻视本区域生态平衡,因而采纳了优先追求经济繁荣再进行环境修复的陈腐发展模式。乡村环境执法要挣脱地方当局的行政掣肘,要跳出地方本位主义的束缚,要改善乡村生态环境执法困难重重的情况,这是我国乡村环境保护工作必须攻克的难关。

三、完善我国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建议

(一) 我国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立法建议

1. 确立可持续发展的立法理念

我国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建设里,必须以持续进步作为根本指导思想,抛弃过去那种牺牲环境换取增长的旧模式,准确把握生态维护与经济进步的平衡,推动两者和谐共进,坚决防止西方工业国家发展期间的环境问题在我国发生。

2. 体现环境公平的立法理念

我国乡村长久以来在“城乡两种格局”里担当不利角色,乡村承受着严重的环境分配不均。就乡村环境保护立法而言,环境公正务必在立法宗旨里明确“维护乡村环境, 恢复农民福祉, 均等使用环境条件, 均分环境污染损害的负面效应”的要素。其次需要在基本准则里,增加对现有“污染者承担代价、开发者负责修复”准则的完善,明确“受益者给予补偿”的准则,在获得好处的城市和遭受损害的乡村之间,进行利益上的调整,补偿乡村、农业以及农民所受的环境损失,达成环境公正的目标。

3. 协调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制

2015年1月1日生效的最新环境法规,其执行效果仍受到中国环境管理架构分散化以及部门职责交叉的影响。现行法规并未对环境监督体系进行改革,也未清晰界定环保机构开展统一监管的操作流程和具体手段。

(二) 我国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执法建议

1. 建立环保监管部门间责任追究与联动执法机制

必须明确区分各个机构的职能属性,确保每个机构仅负责与其属性和任务一致的环境监管职责,力求减少工作内容的重叠。

其次, 制定配套的政府环境执法联合行动准则, 构建各机构稳固且持续的配合体系, 防止环境监督中出现职责交叉或责任推卸的情况, 并通过持续实践将其完善为国家级法规。

2. 健全农村生态环境执法监督制约机制

以当前“环保督查中心”为根基, 依照新《环保法》的内容,持续推动环保监管制度的变革,力求更加完善。

首要任务是制定高级别的法规性文件,该文件将作为环保监督组织建立和运作的法律基础。核心内容需要界定监督机构的法律身份、权力任务、操作流程以及问责机制。其次,需要合并并清晰界定监督权力,以此打造更加专业且具有威信的环保监督组织。

3. 明确基层政府的环境监管行政责任

首要的是,健全地方行政首长责任追究体系。其次,构建党与政府共担责任、协同管理的责任体系。再者,构建基于法律规范的宏观调控责任追究体系。

当前,国内乡村自然状况在部分区域获得改善之际,整体环境态势却呈现恶化走向,重大污染事故依然频发。务必将乡村生态保护事业置于法律规范之下,着力强化乡村环保法律体系建设,建立社会主义资源维护机制,借助法律手段守护乡村自然风貌,迈向可持续进步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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